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强化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的管理,使社科类社团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科类社团规范运作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类社团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社科类社团。
第三条 社科类社团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中国特色主流意识形态阵地,坚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是社科类社团登记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是社科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照本办法成立的社科类社团,均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六条 拟成立社科类社团,发起人须向自治区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 成立社科类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确需组建社团的专业,均须提交发起人外的相关领域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论证证明;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中从事本领域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0%;
(三)拟任负责人成员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50%以上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自治区本学科或该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代表性;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八)有业务对口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须为自治区级的行政事业单位;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拟筹备成立社科类社团,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之外相关领域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论证证明;
(三)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四)发起人、拟任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章程草案(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或251号中关于章程的规定起草);
(七)挂靠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 自治区社科联社团管理与社科评奖部对拟成立的社科类社团的筹备情况和申请材料初审;
(二)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社团管理与社科评奖部根据《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对拟成立社科类社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数给出初审意见;
(三) 自治区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复审,复审通过后,提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复;
(四) 资格审查通过的,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复和社科联资格审查意见向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五)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自治区社科联应向其作出不予批准的说明;
(六) 已获准成立的社科类社团,须邀请自治区社科联相关负责人出席成立大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 申请筹备社科类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自治区社科联章程规定的;
(二) 内蒙古自治区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按照《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后,未能达到成立社科类社团要求分数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社科类社团成立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材料,经自治区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科类社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科类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科类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已在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在社科类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必要兼任社科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内组通字〔2014〕65号)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 推选自治区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自治区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二) 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自治区社科联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 按照自治区社科联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并享受自治区社科联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五) 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研究课题和推荐优秀成果,参与自治区社科政府奖评选活动;
(六) 对自治区社科联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有退出自治区社科联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执行自治区社科联决议;
(二) 接受并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工作,提供信息、资料;
(四) 积极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学术活动;
(五) 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社科类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经自治区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社科类社团须依照其章程规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换届前1个月须分别向自治区社科联、民政厅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
(二)现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及拟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名单;
(三)章程修改说明;
(四)换届邀请函。
第十八条 经自治区社科联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九条 经换届大会通过的变更事项,须提交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条 连续担任社科类社团主要负责人职务满两届的,不能继续担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的社科类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经自治区社科联审查同意,完成清算工作,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科类社团的业务活动有:
(一)社会科学研究;
(二)社会科学学术交流;
(三)社会科学宣传普及;
(四)社会科学智库建设与咨询服务;
(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推介与转化;
(六)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科类社团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型学术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
第二十五条 社科类社团应当每年按规定时间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前,须经自治区社科联签署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检查主要考察社科类社团本年度是否按照其章程和自治区社科联的管理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前,须向自治区社科联提交的材料:
(一) 自治区民政厅制发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 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合格的上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 社团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 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社科类社团的财务管理,须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科类社团重大事项须向自治区社科联报批。重大事项包括:
(一) 创办报刊、网站、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
(二)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 举办国际性、跨省市学术活动,组团出境进行学术考察、学术交流等;
(四) 邀请境外学者来访,吸收境外人士为会员或名誉会员,接受境外捐助等;
(五) 正在大陆探亲、旅游的境外学者主动来社科类社团进行单项小范围拜访、座谈等;
(六) 成员在国外发表重大学术成果的;
(七) 其他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予以撤销。
(一)未依照章程按期召开换届大会,提醒与警告后不换届的;
(二)连续2年不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三)连续2年不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联提请民政厅予以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
(三)经《社科类社团标准化评估办法》评估,连续2年未达标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或251号罚则中其他撤销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登记,由自治区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自治区级社科类社团。
第三十三条 社科类社团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社会科学类社团组织党建工作方案》执行,新成立的社科类社团须同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自治区社科联资格审查成立的社科类社团,如申请加入自治区社科联,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社团管理与社科评奖部负责社科类社团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社科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5年2月14日
附: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
1.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了完善社科类社团管理制度,健全社科类社团建设准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社科类社团在成立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通过对社团成立的相关的评分制度,约束拟成立的社科类社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组织筹备工作,向优秀的社科类社团看齐,在成立社团后能够做到政治方向正确、组织机构健全、具有较强的业务开展能力与社团建设能力。
3. 准入机制量化标准实施办法采取综合考核办法,达到“评估内容”所列要求者,得“基准分”分值,超过或未达到要求者,按“说明”以“基准分”为基数作相应加减。符合评分说明中注有“不考核”项目的社科类社团获得基准分的分值。
4. 最大分值为单项能够得到的最高分值。
5. 基础分是判断社科类社团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任何单项得分未能达到基础分要求的不允许成立。
6. 最大分总计132分,基准分总计61分,基础分总计59分。
7. 通过测评,基础分项达到59分,且总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拟成立社科类社团允许成立。
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评分表:
项目 |
序号 |
内容 |
基准分 |
最大分 |
基础分 |
说明 |
政治方向 |
1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与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学习和贯彻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 |
6 |
6 |
6 |
不符合规定-6分 |
2 |
是否建立党组织 |
0 |
5 |
5 |
未建立党组织-5分 |
|
3 |
领导成员党员比例 |
0 |
3 |
|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10%+1分 |
|
4 |
是否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为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
6 |
6 |
6 |
没有挂靠单位-6分 |
|
组织机构 |
5 |
领导成员年龄 |
6 |
11 |
1 |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平均年龄,超过50的每增加两年-1分,低于50的每减少两年+1分 |
6 |
领导成员学术能力 |
6 |
9 |
6 |
领导成员副高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半,每增加10%+1分,未达到的-6分 |
|
7 |
领导成员专业对口 |
0 |
4 |
|
有一位+2分 |
|
8 |
领导成员少数民族比例 |
0 |
6 |
|
每超过10%+1分 |
|
9 |
章程草案 |
5 |
5 |
5 |
没有符合规定的章程草案-5分 |
|
10 |
团体会员、会员数 |
6 |
10 |
6 |
每增加2个团体会员或5个会员+1分,未达到10个团体会员或30会员-6分 |
|
业务能力 |
11 |
会员学术能力 |
6 |
9 |
6 |
每多10%+1分,低于30%-6分 |
12 |
是否稀缺专业 |
5 |
10 |
1 |
根据该学科类型的社团多少给分(按照比例待定) |
|
13 |
选题具有科普意义或科普价值 |
0 |
3 |
|
具有科普意义+3分 |
|
14 |
已公开发表的相关科研成果 |
0 |
8 |
|
公开发表的相关著作有一部+2分,一篇论文+1分 |
|
15 |
出版发行会刊 |
0 |
5 |
|
有会刊+5分 |
|
16 |
专家论证报告 |
6 |
8 |
6 |
一篇论证报告+2分,未提交3篇论证报告的-6分 |
|
建设能力 |
17 |
通讯员队伍 |
4 |
4 |
4 |
设立通讯员+4分,没有通讯员-4分 |
18 |
固定的办公场所 |
5 |
5 |
5 |
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分 |
|
19 |
青年学者比例 |
0 |
4 |
|
40岁以下每10%+1分 |
|
20 |
中年学者比例 |
0 |
4 |
|
40-50岁每10%+1分 |
|
21 |
注册资金 |
2 |
4 |
2 |
每多1万+1分,低于3万-2分 |
|
22 |
是否有学术委员会 |
0 |
3 |
|
有+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