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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评审、监督与异议处理、奖励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战略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引导和团结凝聚全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聚焦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助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为推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贡献内蒙古力量。
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优秀成果奖、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2项、120项、240项;名家奖名额不超过2个;青年才俊奖名额不超过5个;特别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
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则上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评选和奖励工作方案;统筹开展资格审查;指导并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统筹初评工作;选聘复评评委,组织复评工作;负责复评、终评公示及受理投诉事宜,仲裁提出的异议;负责建立评选工作档案;承办评选和奖励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联在每次评选和奖励工作开展前组织成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兼任,成员由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复评结果,研究审定拟表彰对象,决定评选和奖励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制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关规定清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统筹指导开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资格终审等环节。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报送成果的意识形态和学术规范、候选成果作者和候选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资格初审,并向自治区社科联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联对申报单位报送的候选成果及作者、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三条 拟提名候选成果和候选人产生后,自治区社科联负责组织专家对拟提名候选成果和候选人进行资格终审。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优秀成果奖
第十五条 优秀成果奖注重奖励原创性、时代性的成果,统筹兼顾基础学科成果和应用实践成果,适当向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成果倾斜。
第十六条 在综合考量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优秀成果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学科开创性或填补某项专业领域空白,学术创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或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在实践应用方面,对研究解决国家和自治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等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对完善某一学科体系或某些学科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在区内产生较大影响;在实践应用方面,对推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三等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在某一学科某一方面有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实践应用方面,对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在评选通知规定时限内国内公开出版和发表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及以上单位采纳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此外,在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社会科学性质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
下列情况不在评选范围内:
(一)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五)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非学术性的成果。如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皮书、工作总结、人物传略、回忆录、家谱、概览、统计资料、领导讲话、公文、法律、法规、汇编等。
(七)论文集及其中的论文。内容结构无体例、无内在逻辑的著作应视为论文集。
(八)教材、电子和音视频出版物。
(九)著作中的前言、序、章节和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十)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十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属“公开出版”的,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的出版物,以版权页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公开发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公开报刊(即有CN刊号)。
(二)不宜公开发表但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等,申报时须出具对口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采用证明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三)申报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的住所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
(四)两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不具有申报权,申报权归“主编”或“作者”。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作者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最多只能填写前六名作者。
(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以鉴定验收时的署名人申报,不能增加当时未署名的人。
(七)申报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同时以非第一作者身份可另参与申报一项成果。
(八)同一项成果只能通过一家单位申报。
(九)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不能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
(十)多人合著的、独立成册的多卷本或系列丛书,可整体申报或单册申报;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单册申报以单册版权页上的作者申报。
(十一)同一第一作者、同一研究主题、成果全部在规定时限内的系列论文,需以代表作题目为名进行申报,涉及多人申报的以代表作署名作者为准。
(十二)论文中标明通讯作者的,申报时通讯作者可作为第二申报人。
(十三)非语言学成果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文译文。
(十四)学术性翻译论著需同时提供外文原件。
第二节 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
第十九条 申报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先进思想,引领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 名家奖候选人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二十年及以上,自治区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名家奖候选人应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四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仅限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一)项目条件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3.主持并完成3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
4.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
(二)成果条件
5.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成果第一完成人;
6.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文库;
7.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3篇及以上论文;
8.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撰写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得到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9.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10.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第一完成人;
12.国家级教学名师;
13.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B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等);
(四)任职条件
14.担任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5.担任过全国性社科学术社团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16.具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7.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二十二条 青年才俊奖候选人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六年及以上,自治区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青年才俊奖候选人应至少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条件(满足每项条件下任意一目即可),仅限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
(一)项目条件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3.主持过2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
4.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成绩为优秀;
(二)成果条件
5.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成果第一完成人;
6.以第一完成人身份的科研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文库;
7.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论文;
8.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撰写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得到省部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获奖和荣誉条件
9.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10.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第一完成人;
12.国家级教学名师;
13.入选国家级人才及奖励计划(长江学者、长江学者青年计划、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B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等);
(四)任职条件
14.担任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学术职务;
15.担任过全国性社科学术社团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16.具有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他条件
17.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出其他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荣誉。
第二十四条 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工作单位的住所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
第二十五条 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应研究自治区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的采用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决策参考价值。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曾在自治区工作期间作出的成果和贡献不作为参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
(一)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评选申报条件的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登录“内蒙古社会科学网”进行注册,填写个人及成果相关情况,上传电子版成果及相关反响材料。同时须提交两份申报成果原件(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社会公认的反响材料一份。
(二)报送申报单位。属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向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所在单位社科联(包括各高校社科联、科研院所社科联及企业社科联)或自治区级各社科类社会组织申报;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向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第二十九条 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名家奖、青年才俊奖候选人条件的个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申报及评审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不超过5项个人代表性成果。所有代表性成果的第一作者必须为申报者本人。
成果须为国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社会公认的反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个人取得的学术荣誉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送申报单位。参照申报优秀成果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特别贡献奖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特别贡献奖条件的申报者,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申报及评审表》,同时提供不超过3项有关内蒙古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成果须为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著作、论文或被采纳的研究报告(一式两份,论文可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社会公认的反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材料报送。申报者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优秀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初评。受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初审,并设立初评组组织评审。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且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初评组按申报成果的70%评选出入围成果,受理申报单位对入围成果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在社科评奖申报系统中将入围成果提交自治区社科联。入围成果的所有纸质材料暂存于受理申报单位,待复评结果产生后,提交自治区社科联审核并存档。
(二)复评。复评分两个环节。第一环节由相近学科组成若干复评组,每个复评组聘请若干名评委。其中应用类复评组由区内专家组成,学术类复评组由区内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依据评分参考标准在社科评奖申报系统中分别对学术类成果和应用类成果进行评审。二、三等奖获奖指标根据各组成果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各复评组依据成果得分进行排序,从排名靠前者中选出拟提名成果,其中得分较高的成果拟提名二等奖。
第二环节从各复评组中选取得分排在前两位的成果,委托异地专家按照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每组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成果拟提名一等奖。
第三十三条 名家奖、青年才俊奖评审程序:
(一)初评。初评由各受理申报单位设立的初评组组织评审。初评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且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初评组应秉持德才兼备、择优推选的原则,推选出候选人。
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本科高等院校社科联、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可推荐名家奖候选人两个和青年才俊奖候选人五个;其他单位社科联、各盟和设区的市社科联可推荐名家奖候选人一个和青年才俊奖候选人两个;三家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可联合推荐名家奖候选人和青年才俊奖候选人各一个。受理申报单位对推荐候选人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结果报自治区社科联。
(二)复评。复评分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以同行评价、影响力评价、综合评价等对候选人进行多元评价。同行评价由申报人向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征求评价意见。影响力评价从区内社科类学术期刊、出版社、本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中遴选若干名评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分别对候选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出候选人影响力评价结果。同行评价和影响力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区内不同学科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差额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得票需超过三分之二。此环节入选的候选人总数控制在获奖额定人数三倍以内。
第二环节是将入选的候选人委托异地专家按照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为拟提名获奖者。
第三十四条 受理申报单位可根据自治区社科联公布的时间适时安排初评,并将评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评审专家名单提前一周上报自治区社科联。
第三十五条 特别贡献奖候选人直接进入复评环节。候选人参加复评第一环节综合评价和第二环节评选,每环节均须在评委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为拟提名获奖者。
第三十六条 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评选委员会组织开展终评,审议复评结果,研究审定拟表彰对象。终评只有否决权,没有提名权。
第七章 监督与异议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联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对复评结果进行公示,终评结果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每个阶段公示期均为五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初评、复评、终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的评选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与申报人以及成果署名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自治区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申报人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被取消评选资格或被撤销奖励的,六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
第四十条 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以自治区社科联名义报自治区功勋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二条 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证书、奖金授予第一作者。奖金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提成、挪用、扣留奖金。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应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